书籍 日本民法典的封面

日本民法典

出版时间

2018-03-01

ISBN

9787509392829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是迄今为止国内首部对2017年大修改后的日本民法典的完整中文译本,并对新增条文和修正条文做了标注。翻译工作是从2016年底开始的,最初以日本国会审议中的草案为蓝本。2017年6月又结合日本政府官报公布的法案,全面修改译稿,形成了本书的初稿。在提交出版社的前后,译者们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校对,并增加了介绍性的序文。 此次日本民法典修改是财产法部分制定以来的第一次全面、重大修改,涉及条文达370条。修改的内容除了债权编之外,还涉及总则编的第5章“法律行为”,第6章“期间的计算”以及第7章“时效”等部分。 约占财产法(从第1编到第3编共有724个条文)的二分之一。 (一)民法总则 意思能力·行为能力(第3条第2项和第13条),物(改正前民法第86条第3项),公序良俗(第90条),意思表示(第93条、第95条、第97条和第98条第2项)。代理(第102条、102条、改正前第105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8条、109条、110条、第112条和117条),无效·撤销(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4条和第125条),条件·期限(第130条),消灭时效(第145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161条、第166条、第724条、第167条、第168条和第169条)。 (二)债权总论 债权的标的(第400条、第404条和第410条),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第417条、第418条、第419条、第420条、第422条),债权人代位权(第423条),诈害行为取消权(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及债务(第428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435条、第430条、第436条、第438条、第439条、第440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和第445条),保证债务(第448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9条、第460条、第462条、第463条和第465条),债权让与(第466条、第467条、第468条和第469条),债务承担(第470条、第471条和第472条),清偿(第473条、第474条、民法改正前第476条删除、第477条、第478条、第482条、第483条、第484条、第486条、第488条、第489条、第490条、第491条、第492条、第494条、第497条、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第502条和第504条),相抵(第505条、第509条、第511条和第512条),更改(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8条,第517条删除),有价证券(第520条)。 (三)契约总则 契约缔结·内容的自由(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民法改正前第527条删除,第527条、第529条和第530条),格式条款(第548条),同时履行抗辩(第533条),为第三人之契约(第537条和第538条),契约的解除(第541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45条和第548条),危险负担(民法改正前第534条和第535条删除)。 (四)契约分则 赠与(第549条、第550条和第551条),买卖(第557条、第560条、第561条、第562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66条、第567条、第568条、第570条、民法改正第571条删除、第572条、第576条、577条、第579条和第581条),消费借贷(第587条、第588条、第589条、第590条和第591条),使用借贷(第593条、第596条、第597条、第598条、第599条和第600条),租赁(第601条、第602条、第604条、第605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9条、第611条、第613条、第616条、第620条、第621条和第622条),雇佣(第624条、第626条和第627条),承揽(第634条、民法改正前第634条和第635条删除、第636条、第637条、民法改正前第638条和第639条删除、民法改正前第640条删除),委任(第644条、第648条和第651条),保管(第657条、第658条、第659条、第660条、第662条、第664条和第666条),组合(第667条、第670条、第675条、第676条、第677条、第680条和第682条)。 (五)物权部分的相应修改 地役权的取得时效(第284条),地役权的消灭时效(第291条和第292条),不动产租赁先取特权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第316条),债权质的设定(民法改正前第363条删除),债权质权的对抗要件(第364条),指示债权质权的对抗要件(民法改正前第365条删除),抵押权的效力及范围(第370条),根抵押权(第3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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