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美] 弗里德里克·肖尔

出版时间

2016-05-31

ISBN

9787509375518

评分

★★★★★

标签

法律

书籍介绍
当读者合上这本书,最容易记住的往往不是某个具体结论,而是那个反直觉的核心主张:法律思维的独特之处,恰恰在于愿意在个案中接受次优乃至错误的结果,以换取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与整体效率。这一判断颠覆了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克·肖尔: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大卫与玛丽·哈里森讲席杰出教授 曾执教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2008年执教于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任弗兰克·斯坦顿第一修正案讲席教授,同时在哈怫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与言论自由的课程。著有《淫秽活动的法律规制》(1976 )、《言论自由的哲学研究》(1982)、《依规则游戏:对法律与生活中规则裁判的哲学考察》(1991)、《扼要、概率与陈规》(2003)、《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2009),编有《规则理论》(卡尔·卢埃林文集,2011)。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著作:《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2016)、《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2012)、《类比法律论证: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2011),编著:《拉德布鲁赫公式》(2015),编译:《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罗伯特·阿列克西),译作:《法律逻辑》(乌尔里希·克卢格)、《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阿图尔·考夫曼)、《指令与规范》(阿尔夫·罗斯)、《为法学而斗争:法的定义》(2011)、《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罗伯特·阿列克西)。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深入剖析法律推理的本质,明确区分法律思维与一般逻辑推理的界限。作者指出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不在于拥有特殊的推理技巧,而在于其形式性的价值取向,即坚持规则至上和遵循先例,即便这意味着在个案中接受次优或不公的结果,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及整体秩序。
  • 书中详细探讨了规则、先例、权威、类比等核心法律概念。作者强调,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其权威地位而非内容的合理性,法官必须服从先例即使认为其错误。这种对权威和规则的绝对服从,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关键,旨在防止个人主观判断对法律确定性的破坏,确保司法决策的客观性。
  • 作为美国法学院经典教材,本书系统回应了法律现实主义对形式主义的批判。作者论证了法律推理并非空洞的形式游戏,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约束机制。书中通过大量案例展示如何在复杂情境中运用规则与标准,揭示了法律职业群体如何通过特定的论证技术来限制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是理解英美法系思维模式的重要入门读物,译本流畅精准,降低了阅读门槛。尽管部分读者反映内容略显枯燥或存在“正确的废话”,但多数读者认可其对法律职业伦理和法治精神的深刻阐释,认为其有助于纠正对法律思维的错误认知,提升对司法判决局限性的理解。
  • 读者高度认同书中关于“服从先例即使其错误”的论述,认为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非个案正义。许多读者表示,阅读后对司法判决中的不公现象有了更理性的看待角度,理解了法律系统为何必须牺牲部分个案正义以维护整体秩序,这种认知转变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
  • 部分读者指出,本书观点与法律现实主义及实用主义法学存在根本分歧,建议读者保持批判性思维,不要全盘接受作者观点。有读者认为书中对规则绝对性的强调在实务中可能显得僵化,但同时也承认这种形式主义的坚守对于防止司法专断、保障公民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值得深入反思。
精彩摘录
  • "But what really distinguishes lawyers from other sorts of folk,so it is said,is mastery of an array of talents in argument and decision-making that are often collectively described as legal reasoning."
  • "In the first place, law cannot plausibly be seen as a closed system, in the way that games like chess might be. All of the moves of a game of chess can be found in the rules of chess, but not all of the moves in legal argument and legal decision-making can be found in the rules of law."
  • "相反……之所以遵从先前的判决,正是出于它作为上级法院或同一家法院先前所作的判决的地位,而不是因为当下案件中的法官被先例案件的推理所说服。"
  • "英国法理学家阿亚( P S Atiyah)就直白地指出:“先例制度的观念迫使法官在某些案件中遵从他们并不赞同的判决。 基本观念现在应当很清楚了。法院受到先例的拘束,这句话的意思不仅包括,当法院认为一个先例正确的时候有义务遵从它,而且也包括,当它们认为先例错误的时候也有义务遵从它。是先例的来源或地位而不是它推理的可靠性或当下法院认为它结论正确的信念,赋予了它效力。"
  • "Rather than attempting to reach the best result for each controversy in a wholly particularistic and contextual way, law’s goal is often to make sure that the outcome for all or at least most of the particulars in a given category is the right one.Once again Lord Coke is illuminating: “It is better "
  • "The best legal rule may at times be one which will produce an unjust result in the present case but which will produce better results in a larger number of cases, the result in the present case notwithstanding."
  • "When the Rule of Law is described, as it traditionally was, in contrast to the rule of men, the idea was that the Rule of Law was a principle that was wary of individual judgment and reluctant to rely too heavily on the unguided judgments and whims of particular people."
  • "如传统所理解的那样,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范畴,法治的观念体现在,它对个人判断会保持高度警惕,它也不愿意过多依赖于不受控制的判断以及某人一时的心血来潮。"
目录
第 1章 引言:有法律推理这回事吗? / 001
第 2章 规则——法律及其他领域 / 013
第 3章 先例的实践与问题 / 039
第 4章 权威与诸权威 / 068
第5 章 类比的运用与滥用 / 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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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形式性的价值取向对法律人更重要
课上规定阅读材料,建议重点阅读第十一章第七章,其他的扫一下就行了
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了一下自己遇到不合心意或者觉得不合理的判决时愤愤的态度。花了很多篇幅讲先例,之前确实也没刻意想过遵循先例和被先例说服的区别。以及服从即使是自己不同意的先例的意义,比如法律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效率,某种程度上要牺牲正确性。最佳决定并不总是最佳法律决定。法律并不是故意想要举止乖张才以这种方式运作,这么做的目的是希望从长远来看,依靠正确的制度要比让每个人自己去直接作出最佳决定,对我们来讲会更好。普通法的精神是以法官为中心的渐进式。
新形式主义——认真对待规则
规则的表述、而非规则背后的理念才是关键;规则应当被遵从,即便可能由此可能带来个案不公正,但宏观法体系之稳定与秩序乃最高价值,故“恶法亦法”。法学天生是保守派。
匆匆掠过 没细看
尤其喜欢权威与诸权威、成文法两章。
适合再读
顺着译者在后记中写的思路,带着苏力老师2013年与孙笑侠老师的“争论”作为问题意识,来看这本书,绝不仅是阐述英美的判例法底层逻辑,而也涉及到对于法解释学的边界之思考(看到公园不让进机动车能不能进坦克,真是dna动了)。这盘我站新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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