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

徐国栋

出版时间

2009-03-31

ISBN

9787509309728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除了什么是民法哲学的序言外,包括名称论、对象论、平等论、能力论、生死论、认识论、人性论、价值论、生态论。名称论研究民法的演变史;对象论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能力论研究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哲学意义;生死论研究与生死相关的前沿民法问题;认识论研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人性论解决市民法主体的行为标准问题;价值论解决公平之标准问题;平等论研究平等原则的归属问题及其适用范围问题;生态论阐述民法在解决生态危机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全书贯彻新人文主义的理念,是作者18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的结晶。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1991年,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收尽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任教;在罗马第二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研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总论》(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阐述新人文主义民法理念,涵盖名称、对象、平等、能力、生死、认识、人性、价值、生态九论。作者基于18年教学经验,深入剖析民法演变史及调整对象重构,批判传统物文主义,主张民法应回归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强调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与人文关怀,为读者提供全新的民法理论视角。
  • 书中对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进行重构,反对人身与财产关系两分法,指出其缺乏开放性且忽略精神需求。作者提出采用折扇骨方式确定民法对象,明确民法调整亲属、继承、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关系,并主张去除“平等主体”限定语,承认民法的公法性成分,以顺应世界法治大势。
  • 作者深入探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哲学意义,批判剥夺行为能力实为剥夺权利能力的立法逻辑。同时,书中涉及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人性论及生态危机应对等前沿问题,强调立法者应基于对人类行为规律的认识进行规制,并指出法律模糊性与法官权力的正比关系,引发对司法伦理与权力边界的深刻反思。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及研究生阅读,特别是希望深入理解民法基础理论、法理学及法律哲学背景的读者。本书内容具有较高理论深度,旨在提升读者的民法境界与精神参透力,适合那些不满足于法条记忆,渴望探究法律制度背后哲学逻辑与伦理基础的专业学习者。
  • 适合对民法历史演变、比较法研究及法律社会学感兴趣的学者与研究者。书中包含大量关于民法词源、西方法律体系流播及苏联民法理论变迁的史料梳理,为从事法制史、比较民法研究的学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与独特的批判性视角,有助于拓宽学术视野。
  • 适合关注法律与社会现实互动、思考立法伦理与司法实践的实务工作者及法律爱好者。书中关于陌生人救助义务、生态危机应对、移民身份与权利限制等议题的讨论,触及社会热点与道德困境,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在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实际运作及其局限性。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架构宏大且观点激进,部分论述如去除“平等主体”限定、重构调整对象等与现行通说存在较大差异。读者需保持批判性思维,区分作者的个人学术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避免将书中观点直接等同于现行法解释,建议结合主流教材对照阅读,以全面把握民法理论的全貌。
  • 书中涉及大量西方哲学概念、历史文献及外文资料引用,阅读门槛较高。部分读者反映作者引用二手文献较多,缺乏对哲学家原著的直接引用,论据可信度存疑。建议读者在接触相关哲学观点时,自行查证原始文献,以验证作者解读的准确性,避免被片面或错误的哲学阐释误导。
  • 作者行文风格独特,夹杂个人情绪与尖锐批评,如“毒性如同欧阳锋”、“吹擂方式令人咋舌”等评价所示。读者应警惕书中可能存在的逻辑跳跃或情绪化表达,专注于其核心论证逻辑。对于书中关于行为能力剥夺、移民权利限制等极端假设,应理性辨析其法理依据与现实可行性,不可盲目照搬。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具有极高的思想启发性,能够颠覆传统民法思维,提升理论境界。尽管部分读者批评其架构瑕疵、引用不规范或观点过于偏激,但多数人认可其在开拓眼界、引发深度思考方面的价值。该书被视为一本能够参透民法精神、提升法学素养的重要读物,尤其适合希望突破本科思维局限的高阶学习者。
  • 读者对书中关于新人文主义、反对物文主义的立场表示认同,赞赏作者对民法基础理论假设的反思,如从“强而智的人”转向“弱而愚的人”的视角转换。然而,也有读者指出书中部分观点缺乏严谨论证,或存在逻辑漏洞,认为其作为教科书不够规范。总体而言,读者认为瑕不掩瑜,其独特视角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 读者共识认为,本书不适合初学者或仅寻求应试技巧的读者,因其内容晦涩且偏离主流通说。但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希望深入理解法律哲学基础的读者而言,本书提供了宝贵的批判性素材。读者建议在读此书时,需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并能独立判断作者观点的合理性,避免陷入片面或极端的理论误区。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就家庭关系而言,首先要说的是,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人否定婚姻制度,认为它是对妇女进行私人占有的形式,要予以废除,1917年萨拉托夫州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宣布“自1918年1月1日起17-30岁未婚的妇女都是人民财富” ,所有的无产阶级的男子都可以在交纳一定的人民教育基金后每周不超过4次获得对妇女的“使用权” 。在弗拉基米尔州也有类似法令,宣布未婚的18岁以上妇女都是国家财富,且必须到自由爱情局登记,19到50岁的男子都可以不依赖于妇女的意愿为自己挑选女性, 在维特州也有类似的法律,宣布“所有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法令的人都是人民公敌和反革命分子” 。"
  • "答案是遵循世界大势变革,这种大势: 1.承认民法具有公法性成分-对于主体、客体的确认本身就是公法性的,所以要去掉“平等主体”的限定语 2.放弃采用人身v.财产关系两分法,因为: (1)两分概括法不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不能涵盖很多东西 (2)两分概括法忽略了现代民法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 3.采用折扇骨方式确定民法对象"
  • "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人的关系包括: 1.亲属关系 2.继承关系 3.物权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5.债权关系"
  • "从维智的行为能力到灵肉结合的行为能力:。。。可以把上述安排理解为立法者以剥夺行为能力之名行剥夺权利能力之实,以避免剥夺权利能力可能引起的沉重道德责任"
  • "商界——我国移民国外的企业家普遍问题是拿到外国身份后不在该国呆着,而是回到中国像中国人一样继续执业,没有一个人格减等程序,对此,外国不满,因为其未为当地经济做贡献,国人遭殃,因为抢夺了他们的机会,所以应该剥夺他们在中国经营企业的能力,对于促进两国交流有益者,可豁免 文体——拿着外国护照不敢在外国开张继续在中国占据舞台、赛场、影视资源的不少,应剥夺他们在中国从事演艺活动的能力,或参加体育比赛的能力,特别有益于中国的可由有权机关豁免 留学——公费留学不归,后又回国就职者,规定他们还清国家留学经费+利息+违约金前民事死亡,并剥夺他们在国内从事学术活动的能力,国家认为有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如此,可树立"
  • "与不可知论相对应的是可知论,两者代表了2个极端,一个限缩知识的范围,一个扩展知识的范围;处于中间的是自然神论,认为上帝创造了合理的世界这架机器,规定了其规律和运动的世界理性,此后就不再干预自然界的自我运动,除理性外,别无认识上帝的途径——此说认为心灵可以认识任何东西,与绝对主义极为合拍。但也有人对不可知论和可知论做限缩解释,把它们限定位对上帝存在是否可知的不同态度。 认为人的认识有所知而有所不知的理论是认知论上的折中论。因为折中论本质就是部分不可知论"
  • "立法即为:在认识既往人类行为规律性的基础上对未来人类行为加以预见并进行规制的认识活动 立法涉及过去 现在 未来 3个时间点,立法者是站在现在利用对过去人类行为规律性的认识为未来的人类行为制定规则"
  • "法律模糊性与法官权力成正比"
作者简介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1991年,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收尽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任教;在罗马第二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研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总论》(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
目录
什么是民法哲学——代序言第一章 名称论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问题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说 二、《法典》 三、《学说汇纂》 四、《法学阶梯》 五、《新律》 六、小结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一、东欧 二、西欧与拉美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一、拉丁语系作家们的用法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难题的解答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第二章 对象论 第一节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二、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财产状况和政治活动 三、西塞罗的物文主义民法观的影响 四、小结 第二节 法学阶梯体系与现代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二、无体物概念作为支撑民法二分制的基础 三、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 第三节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第一分节 西方国家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平行线说 二、十字架说 三、折扇骨说 四、杂说 五、小结 第二分节 苏-俄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苏联-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 二、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三、小结 第四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第五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身份关系 二、财产关系 第六节 “平等主体”问题 一、“平等主体”限制语的作者问题 二、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成及批驳 三、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伪 四、小结第三章 平等论 第一节 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 一、民事立法的比较 二、宪法的比较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 四、宪法教科书的比较 五、小结 第二节 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 一、平等观的起源和发展阶段 二、平等观的诸类型 三、平等的诸类型 第三节 西方民法不确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的理由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基于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 第四节 平等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分则平等及其实现 一、直接的平等规定 二、间接的平等规定 三、对平等规定实施效果的考察 第五节 结论第四章 能力论 第一节 权利能力论 一、罗马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萌芽 二、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三、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空想性 四、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不真实性 五、失权问题 六、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 七、结论 第二节 行为能力论 一、引言 二、罗马法的以身份为本位的人法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对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奠定 四、行为能力制度的成文法化及其发展 五、结论第五章 生死论 第一节 生论 第一分节 自然生殖中的出生与权利——权力冲突 一、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三、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四、小结 第二分节 与人工辅助生殖中的出生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面面观 二、人工辅助生殖中出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二节 死论 第一分节 自然死亡论 一、脑死亡标准问题 二、植物人问题 三、安乐死问题 四、自杀权问题 五、死者的能力与权利问题 第二分节 法定死亡论 一、民事死亡论 二、宣告死亡论 第三节 结论第六章 认识论 第一节 认识论与法律 一、认识论与权力量守恒定律 二、几部著名民法典的认识论轨迹 三、认识论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第二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渊源体制 第三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真实标准 一、不同国家的认识论与真实标准处理 二、作为讨论前提的基本概念 三、克服不可知的诸手段 四、法律有意扭曲客观事实的理论与实践第七章 人性论 第一节 人性与人性论 一、从阶级性到人性 二、什么是人性 三、什么是人性论 四、3种典型人性论与人类规范生活 五、小结 第二节 从公民到市民 一、罗马史和罗马法中的市民 二、欧洲封建时代的市民 三、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 四、小结 第三节 从经济人到现实人 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及其主要观点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其与“理性选择”法经济学者的论战 三、行为经济学对传统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破坏 四、行为法经济学家提出的新的法律结构 五、小结 第四节 从经济人到好撒马利亚人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二、德法两分的英美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五、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六、小结 第五节 从主观人性论到主客观相结合人性论 一、性命境人性论的基本观点 二、性命境人性论的渊源 三、性命境人性论与规范分工论 第六节 结论和但书第八章 价值论 第一节 公平问题与价值论的关联 第二节 罗马法:从自由定价到限价令 第三节 法国法:两种价值论的并存 第四节 英美法:程序公平优于实体公平 第五节 中国法:价值规律与等价有偿原则——兼论市场经济意味着什么第九章 生态论 第一节 目前的生态时局 第二节 生态论的基本点 一、生态论的前提 二、生态论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节 绿色原则 一、绿色原则的定义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国际环境文件对民法的影响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交易 二、欧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与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主要参考文献目录主题索引案例索引人名索引后记
用户评论
比较法研究和历史梳理部分非常有收获。第二章所谓“物文主义”保留意见。徐教授这个人有点意思,第三章说“我自己写作的《民法学》,16开本凡139页,出现96处平等,可以说平等之歌高唱入云。”此类吹擂方式,委实令人咋舌。
学究当如此 稀饭~~~
比李锡鹤老师的还是差一些
写得很好 偶尔还有吐槽
如果一本书能够开拓眼界,引发思考,就可以归入值得阅读之列。因此,我推荐大四及以上的法师们有空读读这本书。略感疑惑的地方是,既然名为“民法哲学”,书中涉及到西方哲学家的段落,作者要么没有引注,要么引用西方哲学史之类的二手文献,没有直接引用哲学家本人的著作,论据的可信度打了折扣。
剪刀和糨糊的功夫
虽然架构细节什么的较有瑕疵,但瑕不掩瑜
人文主义vs物文主义;民法的思维vs刑法的思维;共识论vs斗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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