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第一卷)

[美] 哈罗德·J. 伯尔曼

出版时间

2008-01-01

ISBN

9787503678622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书最激人也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把'法律'从抽象规则重新还原为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它像宗教、政治、经济、艺术一样,是西方文明整体肌理中跳动的一部分。伯尔曼的论点大胆而富有争议:西方法律传统并非凭空产生,而是诞生于11世纪那场教皇革命,并在教会法、拉丁基督教的世界观中孕育成型。读者反复提及的震撼,正来自这种'跨学科'的洞见:理解'法为什么会这样',比记住'法是什么'更为根本。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背诵条文、而想追问制度背后精神动因的人;也适合对法律史、制度史乃至文明比较感兴趣的读者。当然,信息量之大、历史脉络之密,也让不少读者感到'一头雾水'——这恰是它区别于普及读物的地方。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论点为西方法律传统并非自然演化,而是源于11世纪末的‘教皇革命’。作者详细剖析了教会法如何作为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诞生,其系统性、专业性与罗马法及神学融合,奠定了西方现代法治的基石,揭示了法律与宗教、政治变革的深层关联。
  • 书中深入探讨了神学概念如最后审判、炼狱、补赎圣礼如何转化为法律原则,指出没有对神圣正义的信仰,西方法律传统便不会存在。作者论证了基督教神学对西方刑事法律、契约精神及权利观念的根本性塑造,强调法律背后的信仰维度。
  • 作者批判性地审视了西方法律传统在20世纪面临的危机,指出传统断裂与信仰缺失导致法律沦为纯粹的技术工具。同时,书中梳理了封建法、庄园法等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对比其与教会法的差异,全面呈现西方法律历史的复杂性与多重渊源。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拓展西方法律传统视野方面的巨大价值,认为其深刻揭示了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内在联系。尽管部分读者批评其未能真正超越马克思或韦伯,但多数人承认其作为法学经典地标的地位,对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启发意义。
  • 多数读者反映本书阅读难度极大,信息密度过高,且部分章节晦涩难懂。有读者表示‘门都没进’或‘一头雾水’,建议读者做好长期啃读的准备。同时,读者指出书中存在翻译错误及历史事实争议,提醒后续读者注意甄别,不可盲目全盘接受作者的历史叙述。
  • 读者高度赞赏作者对法律信仰缺失危机的警示,认为其深刻指出了当代法治面临的根本困境。尽管对作者的具体历史论证存疑,但读者普遍认同法律不能脱离道德与信仰而独立存在的观点。本书被视为理解西方文明本质、反思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值得反复研读与深思。
精彩摘录
  • "这个事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正地制定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诸如投票选举、发布命令、任命官吏和宣布判决等。而且,在法律一词的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
  • "你说你的权威七百年未受挑战,因而你按照惯例应该对这种权威享有一种权利。但是,魔鬼可以将财产权转加到一种不正当的权力上,这与一个窃贼能够把所有权转加到窃得的物品上没有什么两样。"
  • "较之于教会法,封建法在系统性、自觉意义上的完整性、专业性和精确性这四个方面都更为逊色。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习惯法,……当封建法被发现违背正义时,它接受修正甚至否定要比教会法容易得多。"
  • "英国在为贸易中心城镇中的“异国商人”提供保护,按照1353年《贸易中心城镇法》的规定,每一个贸易中心城镇的商人及其仆人和家庭成员,“在所有涉及贸易中心城镇的事情上”都应该“由商法支配,而不是由国家的普通法支配,也不是由城市、自治城市或其他城镇的习俗支配。”他们要受到贸易中心城镇法院的管辖,而这种法院的首席法官将是该城镇的市长,他任期一年,“由商人共同体——其中也有作为居民的外国人”——选举产生。外国商人居然参与选举英国城镇的市长,这真是有趣的事!……审理无论是涉及一个异国商人还是一个英国人,都需要有一个混合的陪审团,其组成一半是外国人,一半是英国臣民。"
  • "此外,先前假定的中世纪初期日耳曼民族历史与罗马帝国历史的连续性已经大可怀疑了。"
  • "波伦亚大学法律学生的数量在12世纪和13世纪任何一个时期都在1000到100,130人之间。"
  • "这样说来,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地理上的边界有助于确定它的位置,但这种边界时时移动。而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不过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它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钱西方”文化。这种恢复和复兴是西方的特征。它们并不混同于自己曾从中吸取灵感的模式。“以色列”、“古希腊”和“古罗马”变成西方文明的精神原型,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纳的过程,即:西方把他们作为原型加以采纳。除此,它有选择地采用了它们,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科顿·"
  • "实际上,西方文化的每一种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令人惊异的是,这些对立的成分竟能综合在一起产生一种世界观。希伯来文化本来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不相容,希腊文化本来与罗马法或希伯来神学不相容,罗马文化本来与希伯来神学不相容,它与希腊哲学的大部分相抵触。但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前期的戏仿却将所有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并由此对其中的每一种成分进行了改造。"
目录
导论
法律与历史
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
走向一种法的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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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精彩,真的很精彩
: D909.9/2226#1
这本号称要“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的书完全没有达到这一目的。
其实最震撼的不是读这本书的时候。是读完了很多年后在经济史的作品里发现大量验证这种本书结论的时候,感觉到一个有思想的学者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信息量超级大,像梳子一样刮遍我学法的神经的每个角落。就是有时候看着翻译的内容出戏,感觉像是看到了考研英语翻译中遇到长难句的自己
法学是神学的私生子。
太强了,望洋兴叹。综合的社会学角度的法律史,进入中世纪文化的一套框架/长难句翻译为长难句,反而应该快读
读得云里雾里。“封建主义”最早的运用是指一种领主与农民的法律关系?
这两天看了小半,比较费脑子。通常谈起西方,有的人总会涉及崇洋媚外。其实西方在地理上的边界也会变动,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本身是社会共同体。西方的法律传统,有神学的渊源,经历了审判、炼狱、补赎等过程。它既是物质的也是意识形态的,它的理智是来自最初的信仰、希望、恐惧、遗迹和梦想,它从来就是某种理解和感觉背景的一部分。就连最初的博洛尼亚法学院就以神学系或法学系便可以被称为一所的综合学府。经历过一系列发展整合后,有过去与未来的纬度,它也经历过危机,有过教会法院与王室法院的抗争,所以西方法律认为权杖者人性恶不值得信任,这还最早追溯到对耶稣的审判。假如没有最后审判,西方法律传统就不存在,书中还有很多故事,可以慢慢看。
很好。勾勒了一种同时作为统治工具、价值表达与社会生成的法传统在中世纪的起源。值得多翻看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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