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

比克斯

出版时间

2007-10-01

ISBN

9787503673689

评分

★★★★★
书籍介绍

一般语词从典型情况到边际情况的延伸是清楚的,这并不是因为这两类情况没有差别,而是因为这种延伸的情况经常出现,以致人们对这语词怎样适用有了一个一致的意见。《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面向法学研究的需要,介绍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的研究。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的出版希望能为从事汉语言功能变体研究的学者提供借鉴。

用户评论
解释的困难……看似是关于语词的困难,但实际上困难来自规则如何适用于事实。
百分之百读过,一套都收了
作者博士论文“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的确定性”改出来的专著,比较维特根斯坦,结构大致是 逐步推进议题、围绕各分议题罗列相关阐释和正反观点,然后评述一番、做些微小的推进工作。学科内对话性强,哲学学理弱,问题比较基础而且重要但今天看来略旧。译者导读部分的核心内容提炼 就 比较到位。p171:(维特根斯坦《字条集》第138节:)“认为语法是任意的并不意味着语法是变化无常的、不重要的或者是个人的随心所欲。它并不意味着我们甚至不能给出语法规则有用的理由,它也不意味着没有(为了特殊的目标)采用新语法结构的理由。”p172:称某些东西为功能种类或许是在回应一种学术焦虑,但它似乎没有任何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含义。
???
虽然我讨厌维特根斯坦。
典型的分析风格。可惜的是比克斯似乎在分析之外,无力做进一步的处理,这未免令人遗憾。
译者的序言抄袭了06年的论文……
对德沃金的批评,对开放结构与自由裁量必然存在的论证,对简单案件的讨论非常不错,对维老师迈老师的讨论我还是看不懂,要好好补上。
其实语词这个东西很tricky的,像幸福这个词一经出现就带给你不同的感受,但语词背后是有很多可以讲出来规则道理可以对他进行解构。所以我们说幸福不是幸福本身,他对不同的人来说就是他们认识论的东西,但幸福其实意味着这些意义的集合,它多样化地指向众多概念。所以我们说它没有优劣地指向不同的理解,要素的多少以个体为转向。这就是不可通约的原因。因为人是不可通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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