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

[日] 高桥宏志

出版时间

2003-12-01

ISBN

9787503646850

评分

★★★★★
书籍介绍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ISBN:9787503646850,作者:(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

精彩摘录
  • "所谓的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实施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被表述为正当当事人或诉讼实施权。在母法国的德国,这一概念似乎多被表述为诉讼实施权,那么为何在我国较多地使用当事人适格之表述,其原因尚还不太明确。 对应于当事人被分为原告与被告的分类,当事人适格也可以分为原告适格与被告适格。 当事人能力是一种与诉讼标的无关的,一般意义上被认可的资格,与此相对,当事人适格则是对应于特定诉讼标的的资格。 此外,诉的利益是从“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及实效性”之请求客观层面来予以考虑的概念,与此相对,当事人适格是从“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及实效性”之当事人主观层面来予以"
  • "直至19世纪为止,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由于在诉的类型观念上只认识到一个类型——给付诉讼,因此,在当事人方面也就形成了“实体的当事人”之概念,即认为,作为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而主张“自己是这种实体上的主体”之人就是“当事人”。可以说,这是一种将实体法律关系朴素地映射于当事人理论的观点。"
  • "正是基于对形式的当事人概念这一缺陷的反思与探究,结果形成了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就是一个在形式的当事人概念之基础上对“何人应当作为当事人”之问题作出指示的概念。 这样的结果就使当事人问题与当事人适格问题获得明确的区分。“何人是当事人”属于当事人问题论述的范畴,在具体的诉讼中,应当作为当事人确定的问题来予以处理,而在具体的诉讼中,“何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则属于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从上述问题在逻辑顺序上来看,一般需要先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当事人确定问题),然后再对被作为当事人予以确定之人是否具有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考虑。"
  • "当事人适格也是一个基于解决纠纷之必要性与实效性视角来考虑的概念,因此,在这一概念中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也几乎等同于诉的利益概念的考虑因素,即需要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及法院(或者一般国民)之三者的利益。而对于这三者利益间衡平的探究,应当说属于法解释论的课题,此外,在判决效发生扩张的场合,还需要附加“对被扩张之人之利益保护”之因素的考量。"
  • "由于当事人适格也属于诉讼要件之一,因此基本上也与其他诉讼要件具有相同的特征。当原告的起诉缺乏这一要件时,诉讼就会遭到法院的驳回。"
  • "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在对确认的利益作出判定之际,一般也是依据“对发生在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作出判决是否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之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正当性。换言之,“确认的利益”与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两者原则上处于一种表里一体的关系。不过,在产生对世效力的确认诉讼之情形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另当别论。 由于“形成诉讼”本身是由法条明文所规定的,因此在形成诉讼中,关于“何人应当成为该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也是由法律条文来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日本商法》第247条规定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的原告适格)。诸如在这种法条明文规定之人具有当事人适格的情况,只要遵循法条的规定即可。但是,对于形成"
  • "所谓的当事人确定是一个关于“明确在某一诉讼中,何人现实地享有当事人地位”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为何人”(当事人确定)之问题所持的见解不同,往往会导致在案件的管辖裁判籍、法官的除斥原因、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当事人适格、诉讼程序的中断、证人能力以及判决的主观效力等各个方面产生差异,因此,可以说“当事人为何人”(当事人确定)之问题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 "关于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诉讼当事人之问题,学界上存在着如下几种学说,其中属于传统的学说包括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而适格说、并用说、规范分类说以及纠纷主体特定责任说则属于最近提出的观点。 1.意思说 这种学说认为,诉状中所使用的姓名不过是在(原告)内心中被考虑之人的表示,因此在其内心中所考虑之人应当是当事人。但是,现实地确定某人内心的意思是较为困难的,而且,基于原告的意思来确定“何人是原告”的做法也有违一般的常理,既然不是基于原告的意思(来确定)原告,那么就应当依据法院的意思来确定诉讼当事人,但如此一来,就违反了“诉讼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也由当事人确定”之处分权主义。 2.行动说 这种学说主"
用户评论
不明觉厉!实体法和程序法就像实务的两条腿,读书的过程中越来越发觉程序法的腿瘸的这么厉害。问题是还不知道如何治疗,国内的程序法教科书跟实体法教科书相比太欠缺了。无力感时刻包围着你,不断提醒着你在程序法上的虚弱、浅薄和无知。在阅读顺序上,以新堂幸司的《新民事诉讼法》为开始应该更好。 说是读完了,但脚注全部略过,实在是有心无力,吸收更是极其有限。名副其实的研究生精读书籍,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不要妄想仅依靠实务经验就能读起来得心应手、醍醐灌顶。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研究得益于实务的发展,反过来理论上的研究又反哺于实务。反观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制度还是理论都任重道远。我们过于重实体而轻程序,这是诸多难题的根源。何时程序法掌握话语权,可能才是法治的大成时。
这本书值得我一生研读。
深耕细作。选读部分章节。拜拜。
值得多次阅读
好想此书出新版
内容很充实
或许自己还是不适合直面实务类那么“接地气”的思维吧…理论抽象之“艺术感”在“诉”为中心的渗透下需要细细体会齿轮之间精妙的衔接点
洗刷认知了。日本人写文献综述真厉害。
写的真好,但是对于研一的我目前理解水平实在有限,庆幸完成了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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