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精神

(美)罗斯科﹒庞德, [美国] 罗斯科·庞德

出版时间

2001-01-01

ISBN

9787503631511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不是一本教你如何适用法律的工具书,而是一面照见法律「应当以谁为本」的镜子。庞德最锋利处,在于他拒绝把「社会利益」奉为不可质疑的圭臬:当立法者和法官以公共利益之名无所约束地创制法律时,政府便从手段僭为目的,个体自由反成牺牲品。书中那个因重婚入狱的穷人故事尤为刺骨——抽象的「程序正义」在底层生活面前荒诞得可笑,制度的傲慢由此显形。普通法之所以被推崇,正因为它在「确定性」与「发展」之间取得了旁人难以企及的平衡。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背诵法条、而想追问法律精神从何而来的人;也提醒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审视传统之前,先想清楚你究竟在为谁的利益立法。
AI导读
核心看点
  • 阐述普通法传统中的个人主义与社会利益平衡
  • 剖析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内在张力
  • 揭示美国普通法受清教理想与历史因素影响
读者共识
  • 学术价值极高,被誉为法理学经典之作
  • 翻译水平普遍遭诟病,严重影响阅读体验
  • 深刻反思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的法律界限
精彩摘录
  • "他们坚信,最高社会的利益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因公众的首要利益真是维护这一相同权利。故他们不可避免地认为保护被告自出生时就享有的诉讼权利比防止违法行为更为重要。"
  • "正如在17世纪将公共利益以看作统治者利益的不当坚持,扼杀了个人道德和社会生活。以及《权利法案》和《权利宣言》中宣誓的个人利益。今天若不适当地强调社会利益一是同样危险的,而且政府中心主义将可能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同时会有损法律秩序的真正目的。"
  • "最后,作为社会功利主义的一个结果,今天的法律理念正在形成法规,发展法律体系中的传统前提并从具体情况出发以促进社会利益的产生,而不是依据抽象人的抽象权利主张来考虑这些利益。 一个英国法官讽刺性地陈述19世纪的纯粹抽象法律理性在离婚法庭出现之前的那个古老年代,该法官被要求判决一个工人犯重婚罪,当他问及被告要做什么无罪辩护时,被告讲了一个动人的故事: “我的妻子同另一个男人逃走了,还留给我许多需要照顾的幼儿,我艰苦劳动的微薄收人又不足以维持生计。为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体面的家,等了几年之后,我终于只能再婚了。” 大法官莫尔先生摇摇头说:“我的善良人”,他说:“法律在没有给你足够的补救之前是决不会离你而"
  • "这正好可使法律工作者审视其所依赖的法律传统,确定它的构成因素,学习它的精神,透彻了解它何以发展形成,最后,我们才能懂得在当今法律发展的时代里,我们可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利用它。"
  • "全部理论就是除了维持和平的最低限度的必要之外,不应当对个人权利有任何限制。一切都留给自由人自由地订立契约。 很难否认,清教的理想国是一个永远解不开的世界,因为个人既听命于大量的规则而又不收强制,个人的自由活动只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和良知。"
  • "如果立法机关和法院都被法即意志的观念所支配,并进而制定似乎什么都是最善的东西,那是最不幸的。而且仅因这一点理由,立法机关和法院将必须根据在预决的前提下或以众所周知的技巧且沿着固定路线发展法律,而不受任何约束。 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普通法之尊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将确定性与发展全融合在一起。而没有其他原理能够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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