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制度史

程汉大

出版时间

2007-06-01

ISBN

9787302131137

评分

★★★★★
书籍介绍
翻开这本书,最先撞进眼里的往往不是冷冰冰的制度条文,而是那些带着体温的法庭往事:首席法官坦然感谢与自己针锋相对的状师,只为旁听的年轻人能看到正义如何被争辩出来;面对国王的杀意,首席法官宁可抗命也不愿树立'屈从错误意志'的榜样。正是这些瞬间,让读者意识到英国司法并非一套静态规则,而是一场法官、律师、陪审团与王权之间持续数百年的角力与妥协。作者以'制度背后的价值'为线索,把陪审团'不得有肉、酒、火或蜡烛'的苛刻、'验证'而非'审判'的语源旧痕,一一还原为理解普通法精神的钥匙。它适合想透过'普通法系'表象、追问其如何从具体案件中一步步生长出来的读者,而非寻求速成法条手册的人。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梳理英国司法制度史,涵盖法院、法官、律师、审判、检察、警察、刑罚及法律援助八大领域。作者采用交叉研究方法,不仅详述制度演变脉络,更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理价值与运行机制,力求史论交融,全面展现英国法律制度的精华与智慧。
  • 书中强调英国司法独立、职业法官、公开审判等现代司法原则均起源于英国,并澄清了关于陪审制源流的误解,指出其并非源自希腊罗马,而是诺曼英国在继承法国古代宣誓调查法基础上创立。同时揭示英国行政司法化的独特历史传统,与欧陆形成鲜明对比。
  • 通过大量历史案例与原始文献,如法官拒绝国王意志、维护司法独立的故事,以及早期陪审团评议的残酷手段等细节,生动展现英国普通法从分散习惯法到全国统一法律体系的演进过程,体现司法活动对法律发展的主导作用及正义优先的价值取向。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内容详实、史料丰富,是了解英国司法制度起源及演变的权威入门读物。尽管部分评论指出细节解释不足或缺乏注释,但整体评价较高,认为其史论结合、逻辑清晰,为初学者提供了系统且可靠的知识框架,具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 多数读者赞赏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及客观的叙述风格,认为书中对司法独立、正义优先等价值的坚守令人敬佩。然而,也有读者反映阅读体验较为枯燥,部分章节过于冗长或偏离主线,建议读者根据自身需求筛选阅读,避免陷入繁琐的历史细节而迷失重点。
  • 读者共识认为,本书有助于破除对西方法治的刻板印象,揭示其复杂的历史成因。但需注意,书中部分观点可能受限于成书年代,读者应结合当代法律发展进行辩证思考。总体而言,这是一部值得法学爱好者及研究者深入研读的经典之作,尽管阅读门槛较高,但收获颇丰。
精彩摘录
  • "15世纪的首席法官贝尔福德在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面对观点与他针锋相对的御用状师维斯科特说:“我对你的挑战深表感谢,真的,不是为了我们这些坐在法官席上的人,而是为了这些旁听的年轻人,无论谁对谁错,我都感激你。”"
  • "按照梅因的这个结论,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历史比之立法制度更为古老和悠久。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人把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称作验证(proof)——验证当事人所言是否真实可信,而非称之为审判(trial)——依据既定法律规则作出裁决(trial一词直到12世纪中叶才出现于英语中),这从语源学的角度印证了梅因所言确有道理。"
  • "彭布罗克的威廉就以法官的身份明确表示,……“为了国王的尊荣,我不会违背理性而服从国王意志,如果那样做我将是对国王的犯罪,将违背国王向人民施行正义的义务,我也将树立一个背弃正义而屈从国王错误意志的邪恶榜样。因为那样做说明我把自己的尘世幸福看得比正义还重要。” 《The Committee of the Associt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 Select Essays in Anglo-American Legal History, vol.1,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07, P.648》"
  • "1405年,亨利四世要求法官们判处大主教斯克罗普和马歇尔伯爵死刑,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盖斯克尼坚决予以回绝,他说:“根据国家法律,我的领主您和您的任何臣属都不能宣判一位高级教士的死刑。马歇尔伯爵则有权由他的同等者审判。”"
  • "陪审团被视为社区共同体的代言人,因此,陪审团裁决一件的形成实行全体一致原则。……要达到全体一致并非是件容易的事。为此,早期英国采取了两种今天看来毫无道理的方法:一种是陪审员乘坐马车到各城镇转,直到他们达成共识,…… 另一种取得一致的方法就是,陪审员一旦退回陪审室进入评议程序,就不给他们提供饮食、取暖和照明设备,利用饥饿、寒冷和黑暗等手段来逼迫陪审员尽快达成一致意见,这就是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所说的“不得有肉、酒、火或蜡烛”的原则。"
  • "中世纪英国有多种特许法院,除了(森林法院、特区,法院、星室法院、恳请法院和财政特权法院),还有教会法院、商人法院和海事法院,……另外还有矿区法院、大学法院等,此类法院专业性较强,影响范围相对狭窄……"
  • "司法制度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和规律。这主要包括: 第一,在启动方式上具有消极被动性。……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国家权力…… 第二,在运行模式上具有个案判断性。……司法活动归根结底是一种判断活动。……尽管司法机关在判案时难免含有对某一普遍性法律的评断,但它不能笼而统之地“对全国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宣判”。 第三,司法判决在效能上具有终局权威性。 第四,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公正优先性。 第五,在对待争议双方的态度上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 第六,在人员素质要求上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
  • "司法独立制度、职业法官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无一不起源于英国。……其中,陪审制的发源地虽然被许多人认为是古代希腊罗马,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以讹传讹的误解,因为古希腊罗马的陪审制只是名称与现代陪审制一致,本质上并非一回事。古希腊罗马的陪审员不过是选举产生的大众法官,而不是协助专业法官判案的陪审员。现代陪审制是诺曼英国在继承法国古代宣誓调查法的基础上创立的。"
目录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法院制度
第二章 法官制度
第三章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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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很好很好,好的不行了! 比之前程汉大的英国法制史更详实!
作业啊作业!
好评!深入浅出,亮点颇多,一条线索串得很清楚,颇有收获。
非常详实的英国普通法入门介绍性质的书籍。内容很多,但是很多细节解释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注释
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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