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摘录
- "现代立宪政体是以法律为至上的,“公民不服从”虽然是违法行为,但还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甘受惩罚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它诉诸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多数人的正义感。)因此,它必须以一种法律至上的立宪制度和平等自由的公认正义观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前提环境,“公民不服从”是否明智就是相当成问题的,不服从就可能遭到更强烈的压制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只有在某种相当高的程度上是由正义感控一制的社会中,正当的“公民不服从”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只有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不会采取在其它社会中可能采取的无情手段。无论如何,在一个分裂的社会、一个由集团利已主义推动的社会里发动“公民不服从”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公民"
- "当为数众多的公民都相信,正常的变革渠道已不起作用,冤屈将无法上达试听、蒙恩洗雪是,或是相反,当政府试图改变或着手从事变革,或是保留那些其合法性和合宪性遭到严重质疑的行为方式时,就会发生公民不服从。——汉娜·阿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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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
1.克力同
2.公民不服从
3.论非暴力
4.《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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