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 知识财产法哲学的封面

知识财产法哲学

[澳] 彼得·德霍斯

出版时间

2008-04-30

ISBN

9787100057615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书主要的哲学分析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知识财产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称的“抽象物”上创设权利。这些抽象物是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的无形物。

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

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Dr. Peter Drahos is Solicitor and Barriste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Dr. Peter Drahos is the Herchel Smith Senior Research Fello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in the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He holds degrees in law,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He has taught in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t the Univer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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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论证知识财产的合理性:一切从头说起
第三章 洛克、劳动和共有知识
第四章 黑格尔:知识财产的精神
第五章 生产活动中的抽象物:马克思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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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本书的翻译有瑕疵,前后人名翻译都不一致,边沁译为包瑟姆,会让没有原文的读者抓破头皮感慨学问有限吧。总体而言还不错,需要慢慢读。
书是好书,就是翻译上太自成一格了,“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居然能译成“文具公司”
没时间读得太详细,但超棒,以后肯定还要再读的
有闪光点,但文章行文太过散慢,让不不好把控中心点...
不知是否翻译原因,前几章的论述给我一种能看到起点,找不到终点的云里雾里的感觉。作者在抛出一个论点后,以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方式进行论述,get 不到因果逻辑,以至于我始终不能有效理解作者的意图。对洛克共有知识有了初步认识,仅此而已的收获。后半部分关于抽象物,财产主权,信息公平以及独占论与工具论的讨论较为容易理解,但仍有不太痛快的感觉。
哪些是物,物又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为什么要在物上设立所有权,设立所有权的正向和反向意义。 关于所有权和所有制,才是社会运转的本原逻辑。
1、成本收益分析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难言尽善尽美的复杂归纳程序,因此先验性的标准是有必要的。2、“权利的功能是对决策的限制。权利可对道德上允许的内容作永久性的限制。权利是一种固定物,不能为了取得更好的结果而移动它们。因此,不能为了大众更幸福而使一个无辜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3、抽象物的核心结构,是一个司法合成物,是知产侵权诉讼中用来判断不同有形物能否认定为来自同一来源的同一性判断条件。核心结构是约定俗成的。正如有形物的界限是约定俗成的一样。4、与排他性相比,知识产权更关注阻止其他人的模仿行为,而不是排除其他人使用有形客体。但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竞争者力图使自己的产品与他人区分开来,同时又向市场提供同类产品和服务。在竞争鼓励模仿和知产阻止模仿的思想之间,一种根本性的紧张状态产生了。
对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思想上的展开做出了深入的论述,可以说看的很过瘾,而且翻译也不踩雷。可惜的是对最终结论,即以法经济学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充分的讨论,也许是因为书名是法哲学的缘故。但放在当下知识产权的集体效率理论遭受严峻挑战的背景下,这样的结论也显得很难立稳脚跟(当然这并非作者关注的)。
抽象物作为资本实在太强大,德霍斯大吃一惊,开始反思市场怪物反垄断,试图统一洛克共有观念、黑格尔国家理想、马克思生产轮回、罗尔斯信息公平,还要误读哈耶克,来论证“超越成本的权利”,真可谓财产是运行的主权。我还是那句话,版权是象,意是capitalism本身,同意他想写的“不是部门法,是政治经济学”。“何时是威胁 何时是邀约”是终极之问,不仅限于合同法而言
功力尚浅,难以消化。进行到第六章被迫停止。日后再读。